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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向衛生局哪個部門投訴,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二、醫療賠償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醫療糾紛管轄法原則是如何確定醫療糾紛的管轄法院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針對的被告往往是醫療機構、預防、防疫、婦幼保健等等醫療組織。他們往往都有“法人組織資格”,通俗講,就是經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頒發營業執照的單位組織,這樣的組織在法律上稱之為“法人組織”。他們對外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該機構要進行訴訟、賠償的,他們本身就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從法律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要通過醫療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糾紛管轄法院就應當到這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家法院就是“管轄法院”。具體講,如果該醫療機構是在某某縣內的,就到縣法院起訴;如果該醫療機構在某市的,就到該市的法院訴訟;如果該市是設區的市的(比如東城區、西城區、和平區等等),就到該區的法院進行訴訟。另外,我國的訴訟法的管轄法院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不要認為患者及其家屬在本地訴訟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立案訴訟。在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患者的死亡是在甲醫院使用了乙藥材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藥品死亡的,打算將甲醫院和乙藥材公司都告上法庭的。我國《訴訟費》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說,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向上述兩家機構的任何一個管轄法院進行訴訟。兩家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都可以受理你的案件。說到這里了,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耍小聰明”,兩家法院我都立案訴訟,看那一家的判決對我們有利就用那一個判決!我國《訴訟費》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后立案的法院發現本案已經在其他法院立案的,會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這樣即耽誤了時間又浪費的訴訟費。
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后,發現被告的醫療機構已經從甲區搬遷到乙區,而乙區法院恰恰有自己認識的朋友。如果案件轉移到乙法院審理,將大大有利于自己的訴訟。我國訴訟法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正義的最大體現,在于“公平”,患者及其家屬在遭受身體傷害后,最希望得到法律正義的“公正”對待。所以,在擔心自己得到不公正對待的同時,也不要“想歪歪主意”,將對方置于“不公正”的地位吧!既然當事人雙方都法律的方式解決糾紛,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游戲規則”。
三、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如何向衛生局投訴?
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可以向衛生局打電話投訴,也可以直接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此外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1]《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條
[2]《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四、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如何向衛生局投訴
1.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當地衛生熱線投訴或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
此外,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218條
五、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打架醫療糾紛怎樣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一、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鑒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程序
1、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后,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鑒定并得出鑒定結論。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鑒定,但不能對鑒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托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文庫里面也有很多的模版可以參考。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鑒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開庭審理
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訴階段。
5、判決
開庭后,法院會在審理期限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達判決書
以上就是為大家提供的醫療糾紛的參考,當然,發生打架、糾紛是我們都不想看到的結果,作為守法的公式,我們應該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打架不但使情況變得嚴重也會給自己帶為不利影響。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咨詢律師,為大家提供更多關于打架醫療糾紛怎樣起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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