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當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通常是不能出庭作證的。如果在一個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提出想要證人作證的一般是不能實現的,因為方如果想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需要提前向法院進行申請,申請通過之后才可以作證。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怎樣的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三、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嗎?
法院到底采用何種形式,法條沒有規定。筆者認為應該采用通知形式,以區別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形式。因為證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證人只對法庭負責,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證人只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客觀真實的向法庭陳述,以履行作證義務。證人在案件中沒有任何訴訟利益。而當事人則承擔著敗訴勝訴的風險,和案件有著直接的訴訟利益,勝敗將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重要的影響,當事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以證人出庭應采用通知形式,以區別于當事人的傳票形式。
四、有哪些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不到庭作證
1、因證人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證人所在地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證人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