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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山屯區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
服務收費標準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偵查階段
1000~5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
1000~5000元/件;
3、一審階段
1000~10000元/件。
(二)經濟類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偵查階段
1000~10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
1000~10000元/件;
3、一審階段
1500~15000元/件。
擔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人的,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執行。
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貪污賄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商增加收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收費標準規定上限的5倍。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600~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 收費標準
1100,000元以下 免收
2100,001元至1,
000,000元
1-
5%
31,
000,001元至5,
000,000元
0.
5-
3%
45,
000,001元至10,
000,000元
0.
3-
2%
510,
000,001元至50,
000,000元
0.
2-
1.
5%
650,
000,001元以上部分
0.
1-
1%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500—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還應按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500—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還應按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五、上述各項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的收費標準。
未曾代理一審,直接代理二審、重審、再審或案件執行參照一審收費標準收取。曾經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重審、再審或案件執行的按一審標準50%收取。
六、可風險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協議約定標的額的30%。
二、概述取保候審什么時候收監,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取回監所的法定期限
律師解答
取保候審后又被收監,與時間沒有必然關系,關鍵看是否符合收監的法律條件。符合法律條件將即時被收監,不符合法律條件或者獲得有效辯護,將一直不會被收監。
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以下規定,執行機關有權決定收監
(一)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三)在傳訊時未及時到案;
(四)干擾證人作證;
(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后一直不會被收監的情形有兩種
第一種,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無法調查到有效證據證明被取保候審人犯罪。此時,被取保候審人無罪;
第二種,案件經過法院審判,被取保候審人獲得緩刑判決。此時屬于有罪但不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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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三、取保候審的法律適用
律師解答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不存在
1、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
2、曾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行為的;
3、可能對被害人、證人、檢舉人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進行侵害的;
4、流竄作案的;
5、住址、身份不明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繼續犯罪等情況,無論其所涉犯罪法定刑如何,均有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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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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