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工傷賠償咨詢
一、馬鞍山傷殘等級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工傷單位不賠償怎么辦
1、 建議勞動者催促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認定下來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工傷認定后,治療終結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待遇;
5、如果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6、如果在認定為工傷后,單位不愿意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二、沒有勞動合同,單位怎么賠償工傷
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要怎么辦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公司理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三、在單位除了工傷,現在離職兩年了,還能賠償的嗎
如果工傷職工構成傷殘,在確定勞動能力傷殘等級后,需要辭職的,那么工傷保險基金應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當地規定的月數,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也應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當地規定的月數,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那么該兩項賠償全部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予以支付給勞動者。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四、工傷三個月內用人單位怎么給我賠償,法律規定是什么
員工受傷三個月了,單位要給員工醫療費,誤工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金,這些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上述費用就需要用人單位自行支付。
五、單位工傷后,單位賠償社保,工傷后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豆kU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職工受到工傷后,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
[1]《社會保險法》 第41條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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