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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在偵查階段起什么作用,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
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的起點,證據的收集、整理、固定基本上都在這個階段完成,非常關鍵,往往可以決定一個刑事案件的最終結果。可以說,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如果沒有辯護律師介入,就像一個病人到了醫院后,沒有醫生救治,后果可想而知。具體來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發揮以下作用
1、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防止偵查機關違法辦案。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初步辯護意見。
3、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向其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形成初步辯護意見。
4、會見犯罪嫌疑人,全程了解偵查機關的訊問活動,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
5、會見犯罪嫌疑人,轉達家屬的關懷和問候。
6、會見犯罪嫌疑人,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陪同他們度過最艱難的階段,幫助他們樹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心和決心。
7、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代理申訴和控告。
8、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申請取保候審。
以上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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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偵查的程序怎么規定樣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立案偵查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
2、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并決定是否立案。
3、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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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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