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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怎樣申請,法律規定是什么
1、申請。
2、受理。
3、移送。
4、交相關鑒定材料。
5、隨機抽取專家。
6、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
7、鑒定意見。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8、送達鑒定意見書。
二、怎樣申請法律援助律師,需要哪些條件
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提交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情況的證明文件即可。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七條
三、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如何向衛生局投訴
1.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當地衛生熱線投訴或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
此外,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218條
四、行政復議找律師怎么樣?
1、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 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3、 找不找律師都可以,但是行政復議當中有很多瑣碎的事,怕麻煩可以交給律師做。
五、健康權糾紛需要請律師嗎健康權糾紛反訴狀
健康權糾紛反訴狀和其他民事反訴狀是一樣的。(一)首部。即,寫明文書名稱“反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基本情況。先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在“反訴人”之后,用括號注明反訴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再寫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同樣用括號注明被反訴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
2、反訴請求。寫明請求抵消、排斥或吞并本訴標的具體數額和方式。如“請依法判令被反訴人(即本訴原告)償還拖欠反訴人房租600元,以抵消反訴人欠其債款的相應數額”。
3.事實與理由。這是反訴狀中最重要最關鍵的部分,也是整個反訴狀的核心。在這一部分里,要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闡述反訴主張的正確性和抵銷、排斥和吞并對方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所以,這部分寫得好壞,對反訴的勝敗有很大的關系。反訴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必須以同一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為依據。如果反訴人在反訴狀中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與本訴在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上毫無聯系,反訴便不能成立。反訴的事實一般以分項書寫為宜。最常見的寫法,一般是先擺事實后寫理由;或者夾敘夾議,結合敘事闡明理由。不管采取哪種寫法,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1、敘述事實時,要抓住關鍵。特別是涉及權利、義務承擔的責任劃分等關鍵性情節,應盡可能地闡述清楚,能夠使人一看便知雙方爭執的焦點所在和事實真相,不要在枝節上糾纏不休。
2、在敘述事實的同時,應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說明自己所敘述的事實的真實性,證明所敘事實是確鑿無疑的,有根有據的。
3、應緊緊圍繞反訴請求擺事實、講道理,論證反訴請求的正確性、合法性。
4、論證要合乎邏輯,講究語言文明,以理服人,切忌強詞奪理。反訴理由主要是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地分析其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論證上述請求事項的合理性。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層是事實理由,一層是法律理由。
4.證據方面。證據是證明所訴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所訴的案件沒有證據,是經不起人民法院審查和對方當事人辯駁的。只有列舉出足以證實事實真實的可靠的有關證據,才能達到訴訟的預期效果。在反訴狀中,應當列述的證據,有三項:一是陳述應提交有關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說明書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證人的證言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證據的寫法。民事反訴狀的證據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列證據。對于能夠證實某個重要事實的有關證據,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在談到這個事實的時候用括號加以注明。(三)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分二行寫“此致”、“法院”。
2.右下方由反訴人簽名蓋章,同時寫明具狀的時間。
3.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本反訴狀副本份;
2、物證的名稱及件數;
3、書證的名稱及件數;
4、證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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