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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班8小時外,又值班8小時,但只給2小時加班費,怎么仲裁
1、加班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小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公司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等法律規定要求員工加班。
二、公安局審訊有48小時嗎
1、沒有,根據相關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三、臨時工四天工作40小時能投訴用人單位嗎
臨時工四天工作40小時可以投訴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2]《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3]《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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