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鄉縣勞動起訴
一、沒有勞動合同,有勞動爭議怎樣起訴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么就是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沒有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如何認定勞務關系呢有助于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輔助證據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文件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如某用人單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后,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的簽名。
4、錄音、錄像、照片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他有關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絡聊天信息用人單位網頁上的各種公告消息;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但勞動者實現必須先證明此種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是誰。
6、手機短信往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也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但同樣需要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提醒證據的類型、來源、搜集方法等,都會影響證據的效力。但不論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養成搜集證據的習慣,才能有備無患,在侵權事件發生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實勞動關系怎么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大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類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沒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在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其義務。但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中,一般來說都會根據證據進行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上文中所描述的這幾種輔助證據,會在這個確認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一般參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12號)中的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勞動關系建立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勞動關系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21]12號)第二條的規定,還有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并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的勞動關系的。(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二、勞動保險糾紛起訴要怎么做工傷保險糾紛怎么起訴
工傷賠償的程序是在認定工傷后(如可能構成傷殘的情況下在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后),確定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在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后,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工傷保險糾紛怎么起訴的解答,望采納。
三、勞務合同分包多人怎么起訴,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第五十三條代表人訴訟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四、鄉政府委托村委會處罰村民不服起訴誰呢
原則上行政處罰是不能委托給村集體的,所以發生糾紛,村民不服的,應當起訴鄉政府。因為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基礎是行政機關的委托授權,所以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如鄉政府委托村委會管理計劃生育工作,有權處罰超生的公民。如果被處罰的公民對該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起訴鄉政府。
五、鄉政府委托村委會處罰村民不服起訴誰
原則上行政處罰是不能委托給村集體的,所以發生糾紛,村民不服的,應當起訴鄉政府。因為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基礎是行政機關的委托授權,所以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如鄉政府委托村委會管理計劃生育工作,有權處罰超生的公民。如果被處罰的公民對該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起訴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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