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瑩免費律師咨詢
一、關于免費法律援助律師怎么找是怎樣規定的
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瞻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瞻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七條
二、援助律師是法院指派的嗎,規定是什么的
1、民事案件當事人經濟困難,提交相關材料,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批準后指派律師無償代理案件,一般法院不會主動指定律師作為代理人,另外的情況,可能是法官和律師有不正當交往,法官指定律師,是違規行為,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法院應該指定律師辯護。
2、針對援助律師是法院指派的嗎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三、法律援助律師怎么找,如何規定的
可以去對應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但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合找法律援助律師,找法律援助的前提是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的,還有些不適合申請的其他情形。
四、免費法律援助律師怎么樣找
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瞻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瞻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七條
五、監護人怎么指定,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監護人的指定方式
1、遺囑指定。即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適用于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情形;
3、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適用于對民政部門指定不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