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傷死亡
一、員工在工廠宿舍死亡,應該算工傷嗎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員工去工作區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三、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人死亡,算工傷嗎
你好,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要看是否屬于工傷的標準才能判斷。《工傷保險條例》,首先工傷的認定, 是否構成工傷,看是否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四、勞動者上班前上廁所死亡,算工傷嗎
工傷,也叫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傷亡的突發性傷害事故,或因工作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工傷職工退休后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依據上述法規,關鍵是確定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時間,如果職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其近親屬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近親屬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東某設備公司的參保職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載貨車輛撞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傷及腦干,生命體征不穩。依據單位申請,4月,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因傷情嚴重,王某一直在醫院重癥室救治,7月,王某醫治無效后死亡,其親屬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稱王某早已被認定為工傷了,現在去世了,當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受申請后,出現了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只是認定為工傷,并未被認定為工亡,不能按工亡標準支付待遇。雖然王某未作勞動能力鑒定就去世了,但依據其病情資料、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可確定傷殘等級,應按此來支付其工傷待遇。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雖未認定為工亡,不能全額支付王某親屬工亡待遇,但依據規定,應支付王某親屬部分工亡待遇。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7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按照王某傷情,停工留薪期最長為12個月,應于1月期滿。其近親屬未按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終止。故現王某死亡屬于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鑒于王某傷情嚴重,雖未做勞動能力鑒定,但依據病情資料,符合14級工傷職工傷殘標準,應認定王某屬于1~4級工傷職工范疇,其近親屬最終只能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9條
[1]《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3條
[1]《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第7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