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如何認定的
一、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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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員工受傷,工傷認定是第幾條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三、如何認定工傷,工傷的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的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否是因工造成的。目前適用的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是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辦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同樣是法院對該類型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依據。依據該辦法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或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同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列舉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4月23日勞社部函200148號《關于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的復函》中規定,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在處理認定工傷的工作中,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作為“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九條
四、工傷認定法律的規定是什么,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工傷的認定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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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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