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怎么處理
一、因為勞動合同和公司發生了糾紛,合同發生糾紛后如何處理
1、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若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2、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是否合法。對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3、對于勞動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4、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企業勞動糾紛如何處理,如何化解勞動糾紛
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在以上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中,自行協商和調解不是當事人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以上為企業如何處理勞動糾紛的解答
三、勞動糾紛如何處理,勞動糾紛處理妙招
我國如何緊急處理勞動糾紛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1調解組織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2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3調解協議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對象不同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系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后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1)一次裁決原則2)合議原則3)強制原則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1)申請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就是如何處理勞動糾紛的回答。
四、勞動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
你好,關于勞動合同糾紛的解答如下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么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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