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一、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有哪些形式以及合同的訂立基本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形式有1.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的形式。
2.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的基本有
1.標的,即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質量和數量,即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
3.價格和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辦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合同的成立條件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合同成立的時間具體如下
1、法律沒有限制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三、合同效力如何分成四類合同,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分別是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合同有效是指合同具備了生效要件,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無效是指存在無效事由,對合同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情形;合同可撤銷是指存在可撤銷事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撤銷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還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四、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有哪些形式以及合同的訂立基本
合同的主要形式有1.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的形式。
2.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的基本有
1.標的,即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質量和數量,即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
3.價格和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辦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五、合同是哪些主體之間簽訂的,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協議。民事主體包括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法律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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