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一、想要回撫養權,怎樣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1、協議變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只要已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離婚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于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于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2、訴訟變更
雙方協商一致的,只需要去法院備案后,就可以變更撫養權了。但是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后,希望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況以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收入證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紅收入等項。收入證明應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工資條加蓋財務部門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么撫養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二、撫養權糾紛,要回孩子,孩子撫養權該怎么要回
如果對方同意變更,可以直接協議變更;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但是法院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會支持變更撫養權一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三是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是其他情況。因此如果您希望要回孩子撫養權,建議您收集①對方患有重病或傷殘的材料、對方經濟能力無法支撐孩子的生活、對方有虐待、毆打孩子的情形、對方有吸毒、酗酒、賭博的惡習等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材料;②如果雖然孩子撫養權歸由對方,但是一直跟隨您生活的證據材料。如陪伴孩子的照片、視頻、證人證言等;③如孩子年滿8周歲(北京地區6周歲)可以收集孩子表達愿意跟您一起生活的視頻、錄音等(也可讓孩子出庭親自表達愿意與您共同生活的意愿)。以上三點中最重要的是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以及孩子表示愿意跟您共同生活兩點,因此您可以從以上開始準備,以爭取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三、孩子撫養權能要回嗎,怎么要回撫養權
一、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要回小孩的撫養權1、父母一方可以和對方達成協議,約定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將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
2、對方不愿意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父母一方只能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是正當的,應當同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理由不是正當的,應當判決孩子的撫養關系不能變更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四、想要回孩子撫養權,要怎樣辦
1、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同意變更的,可以直接協議變更;如果對方不同意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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