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問題我的解答如下,望您滿意。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谌邨l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谌藯l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萌藛挝灰员┝Α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谌艞l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摹! 〉谒氖畻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ㄈ┢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脺p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ǘ┡c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萌藛挝灰勒毡緱l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要如何進行勞動合同審查,法律有哪些規定
1、對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地審查。
2、合同期管理環節。把握好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這3種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
3、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能簡單地辦理續簽合同手續,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視考核情況再做決定。
4、審核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法的勞動糾紛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有以下兩條相關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合同法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相關的仲裁法中規定的是一年,當然,我們也需要了解訴訟時效具體是指什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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