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婚姻法律
一、婚姻法是什么,婚姻法有事實婚嗎,婚姻法是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特征編輯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注意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分)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希望以上對 事實婚姻是婚姻嗎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二、事實重婚與法律重婚都屬于無效婚姻,法律規定是什么
重婚肯定屬于無效婚姻,不管是事實重婚還是法律重婚,婚姻關系都不受法律保護,所謂的事實重婚,是指雙方并沒有領結婚證,但是雙方長期穩定的以夫妻關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像這種情況,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婚罪,一般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
1、男女雙方自愿結婚;
2、雙方均已到達法定結婚年齡;
3、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4、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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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四、婚外情男方已經結婚,女方未婚生的小孩子如何上戶口,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五、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怎么分割,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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