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包括
一、保險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包括什么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1、協商和解。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訴訟解決。訴訟時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起仲裁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保險合同發生爭議處理的方式有什么
有三種方式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
3、訴訟。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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