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子女一方撫養改姓
一、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改子女的姓嗎
離婚后撫養子女一方不能未經對方同意變更子女姓氏。即使未經對方同更改了孩子的姓氏,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二、離婚兩年,孩子歸女方撫養,女方再婚可以給孩子辦理更改姓名嗎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范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后,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于成年公民來說的,對于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于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引用法規
[1]《意見》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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