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勞動法既保護用人單位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了有相關情形的話,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相對應的用人單位也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那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解析。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二、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不管是什么時候我們都是就事論事,遇到什么情形的話就只能根據不同的情形去解決不同的情形下的問題和麻煩,但這也是哲學上的相關的知識,哲學也是教我們在生活中的智慧,好好處理問題的方式。廣東天爵律師事務所湯奇斌律師解析。一、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
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后果是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
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有關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后,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四、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該法第89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用人單位怎么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不符合錄用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
2、違法解除情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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