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申請財產保全
一、離婚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怎么寫,有沒有法律依據
離婚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需要寫清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況,緊接著就是關于具體的申請的情況,還有就是事實和理由部分作出明確的說明。最后就是需要簽字確認。
二、離婚訴訟中,被告能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也可以解釋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作出判決之前,為了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或者禁止當事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臨時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三、申請離婚保全的條件有哪些,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離婚時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并在三十天內申請訴訟和仲裁。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條
四、離婚案件,被告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離婚案件中被告也可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為了多獲得財產,往往會私自隱藏、轉移、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直接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能夠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八十五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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