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主張有效期是多長時間?是否有限制?
一、繼承權主張有效期是多長時間,有限制么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遺產多久不去繼承會沒有繼承權,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遺產不繼承并沒有時間限制,不會因為超期就導致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導致承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之中沒有規定超期會導致導致繼承權喪失。但如果是受遺贈的,則受遺贈人沒有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做出接收遺贈的表示的,則視為放棄受遺贈。
五、繼承權多個繼承人放棄后,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六、什么是放棄繼承?
法律當中并沒有規定多長時間算放棄繼承,因為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遺產繼承并不會因為時間而自動的放棄,繼承開始之后如果說沒有做出明確的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話,就按照視為接受繼承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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