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給付和附隨義務的區別
一、合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區別是性質類型及義務的履行方式。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一般來說,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沒有牽連性,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
二、主給付義務從給付以及其他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的依據不同
從給付義務產生自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于契約及法律所定以外,尚負有的義務。
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2、存在的范圍不同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3、不同
附隨義務指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為了使當事人一方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
先合同義務在契約締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導致合同最終不能成立的情況。如發現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斷的修改協議會導致合同的締結無限期的拖延,要求對方出讓某些利益或使對方承擔更多的債務等。
4、在履行抗辯權方面不同
附隨義務因為不是對待給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隨義務對方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如果一方不履行從給付義務,對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合同附隨義務是一種法律義務,它是指在合同中為履行義務而必須履行的義務。
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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