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進行財產公證的離婚,需要分財產嗎?
一、婚前沒有財產公證,離婚后需要分財產嗎
婚前沒有財產公證,離婚需要分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是否進行財產公證,如果離婚時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都是要進行分割的,且男女雙方具有平等參與分割的權利。
所以除非能夠證明財產均為雙方個人財產,否則就是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二、女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件,需要帶些什么證件?
女方起訴離婚需要帶的證件;1起訴狀2份2結婚證、身份證及復印件、3有孩子的,帶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4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份復印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法律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
辦離婚需要的證件有當事人為協議離婚的,需要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要帶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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