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在合同中應承擔哪些義務?
一、問一下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托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和盡力義務
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間人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負有忠實義務的同時,還負有盡力義務。居間人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并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于相對人與委托人之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合和克服。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并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什么
屬于非法同居,有可能觸犯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請教一下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托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和盡力義務
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間人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負有忠實義務的同時,還負有盡力義務。居間人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并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于相對人與委托人之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合和克服。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并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四、居間人可以是個人嗎
居間人可以是個人么?居間人可以是個人。
對于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沒有予以具體規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都可從事居間活動?應否對從事居間活動的主體進行必要的限制呢?對此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準可以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準許從事這項活動,以利于加強監督和管理,規范居間活動市場秩序;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
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任何人從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均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不能從事與其心智不相適應的行為,再比如精神病人也不能作為居間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五、居間人的概念是什么
1、居間人,即現行《民法典》規定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
2、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六、問一下居間人能否作為第三人
居間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與第三人無關,也并不能作為第三人。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第一款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