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出差算加班還是差旅? 加班和加點的區別,雙休日出差算是加班嗎
一、周末出差是指出差者在周末或假期期間進行工作,還是指出差者只進行差旅工作?
周末出差算加班,職員只要是被單位派遣出差,就可以獲得加班費,或者也可以享受單位的其他出差福利,對于職員個人而言,被單位派遣出差,只要自己能夠在既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就可以擁有一部分屬于自己的時間,在出差期間,完成工作只有不受到單位的限制。
二、周末出差,加班算加班嗎?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以上就是對周末出差算加班嗎?
三、加班和加點的區別;雙休日出差算不算加班?
員工雙休日出差還在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屬于加班、加班與加點的區別在于(
1)加班時間是特定的,僅限于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加班;加點時間是任意的,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在任何工作日加點。
(
2)加班有的予以補休(公休假日加班,一般予以補休),有的不予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予補休);加點則不予補休。
(
3)加班的工資報酬高于加點的工資報酬。例如,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加點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雙休日出差算加班。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四、周末出差途中算加班嗎?
1、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后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于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并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并無實際工作,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于生產經營,并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1]《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五、出差周末在回來的途中算不算加班時間
出差周末在回來的途中不算加班時間。一般是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排除在加班之外。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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