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工地出現工人意外死亡,工地應負法律責任嗎?
一、私人工地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工地有責任嗎?
1、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屬于工傷,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工人進行賠償(工傷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2、對于肇事方司機及車主,則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對工人進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3、建議先要求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然后要求車主和駕駛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二、工地施工員死亡,誰的責任?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工地施工員死亡,是誰的責任”問題回復如下施工員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雇主需要補足差額部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三、工地上發生人身傷亡,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事故特別大可能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刑法》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工地上死亡,誰承擔責任?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老板承擔30%,包工頭承擔30%,工人自己承擔40%的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是突發疾病48小時內沒有搶救過來,屬于視為工傷,按照條例39條享受工傷待遇。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工地發生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刑事責任問題。
您好,關于“工地有人死亡是不是刑事責任?”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事故特別大可能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刑法》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六、工地干活死亡責任怎么分
在工地干活受傷致死屬于工傷死亡,由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工友違章操作致人死亡,那工友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用人單位賠償后可以向工友追償。
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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