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但有了小孩,到底算沒領結婚證書?
一、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但有了小孩,算不算事實婚姻
【法律意見】
我國現行婚 姻法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我國從1994年2月1日起,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并且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屬于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婚 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引用法規
[1]《婚 姻法》 第八條
二、沒有領結婚證有孩子,屬于事實婚姻嗎?
1、沒結婚證有小孩不算事實婚姻。
2、目前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有小孩的,不是事實婚姻,而是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需要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
三、訂婚了有小孩,沒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沒有領結婚證,生孩子算事實婚姻嗎?
這個并不會構成事實婚姻,法律上一般也不會產生事實婚姻的事例。以上情況只會產生非法同居,孩子只是判定事實婚姻的條件之一,并不是全部。 法律依據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以上是關于生了孩子算事實婚姻嗎的,謝謝
五、無登記結婚,有孩子了算事實婚姻嗎?
無結婚證有小孩不算事實婚姻。目前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有小孩的,不是事實婚姻,而是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需要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六、沒有結婚證有小孩屬于事實婚姻嗎?
您好,關于“北京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以上就是關于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的相關回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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