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山東省立案標準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
2、起訴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山東省
由于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山東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1、數額較大(山東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山東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三、山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山東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