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一、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計算的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式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于被扶養的人,然后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于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系,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至于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周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周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周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周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么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于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于年滿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四、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起算標準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起算標準是需要根據被扶養人的具體年齡,以及受訴法院的人均收入水平等來確定的。此時是可以劃分為四個檔次的,第一個檔次是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個檔次是18-60周歲之間的;第三個檔次是60-74周歲之間的;第四個檔次是75周歲以上的。
五、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自出生起就需要計算撫養費。如果雙方離婚之后子女由其中的一方撫養,那么沒有獲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向子女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并一直支付到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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