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后加妻子名字,婚后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公證房子加名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的,如果合資購買的一般認為是女方個人財產,但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出資的,可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是按揭購買的,婚后共同還款的,除去首付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二、婚前買房,婚后辦房產證寫的兩個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產證的;
A、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B、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C、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D、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的,則結婚登記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2、結婚登記后購房,辦理產證的;
A、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B、領證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3、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后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財產分割。
4、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A、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B、登記結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C、無論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婚后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怎么規定
婚后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的,該房產一般情況下會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的則購買的房產會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買房,且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被贈與的房產視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不論是一方全款購買還是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然后用個人財產還貸的都認定該房產屬于購買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房產證上只有夫妻雙方其中一個人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五、婚后購房,房產證只有老公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后購房的,即使房產證只有老公一個人的名字,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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