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與夫妻貢獻有關系嗎 共有財產的夫妻關系是怎么規定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家庭財產與夫妻貢獻有關系嗎家庭財產的分配與夫妻的貢獻有關系
一、離婚后孩子歸誰撫養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2、 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二、離婚時哪些因素決定孩子由誰撫養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1、 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2、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婚前財產是什么?夫妻共有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說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合伙企業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出資的份額來享受或承擔。
2、在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協商一致進行,如不能協商一致,按照份額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理,但處理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三、共有財產的夫妻關系是怎么規定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共有財產的夫妻關系的規定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共有財產的夫妻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因夫妻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開始,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系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公婆留下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婆死后,對于繼承而來的公婆遺產,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除非有遺囑指明只給其兒子一人。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約定不明怎么辦?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的共同所有,指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制是我國夫妻財產的法定財產制的基本,這種財產制主要有以下特征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這些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勞動所得以及率息等途徑所得的財產。勞動所得,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從事經營活動收益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一切勞動所得。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各自所有。婚前財產的孳息,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可以將夫妻特有財產約定歸雙方共同所有。
3、修正草案公布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怎么辦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不明確,有些財產可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些財產則屬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對此在第十八條做了修正,規定“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欲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本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但約定不明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該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共同共有財產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一人一半。但是,根據各自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個人的經濟收人、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或者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為死者遺產。
六、夫妻雙方有個人財產嗎,規定是什么?
夫妻雙方一般是有個人財產的。例如,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可認定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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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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