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工傷咨詢是什么?
一、我想咨詢一下受傷職工怎么做工傷認定
受傷職工做工傷認定流程1、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二、工傷認定,工傷是哪個部門
您好!關于“工傷認定,工傷是哪個部門”的回復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以上就是工傷認定哪個部門管理的回答。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三、請問,工傷咨詢電話是多少?
對于請問,工傷咨詢電話是多少?這個問題,解答如下既然有了工傷申請的受理書,那么在受理開始兩個月內下發工傷認定書,可以找當地有關部門咨詢上海工傷賠償咨詢電話是多少,可以咨詢工傷申請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四、我想咨詢一下如何認定外派人員的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五、我想咨詢一下工地工人下班路上受傷誰負責
工地工人下班路上受傷屬于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六、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怎么辦
1、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逾期未進行事故報告或者未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不能舉證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做工傷認定去哪個部門?工傷應怎樣認定
一、工傷應怎樣認定工傷認定,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因工造成的,還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實。1、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以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為工傷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對工傷認定的范圍,應予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了較大的修訂,擴大了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增加了視為工傷的情形。新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標準更為準確、寬泛。增加了一項新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對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須在上下班途中,即可認定為工傷,而不必限制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由此可見,新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加強了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做工傷認定去哪個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究竟做工傷認定去哪個部門按照上文的介紹,我國規定一般是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不過此時要注意申請認定的時效,超過了規定時效的,原則上是不會在受理申請了。而在受理了申請之后,認定部門也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認定結果。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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