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有哪些?
一、繼承糾紛法律可以反訴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可以。法定繼承權糾紛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時,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被告是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的。
反訴的條件
(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
(二)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
(三)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四)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五)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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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繼承糾紛如何列原被告,有誰可以幫忙解答的
1、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原告,被請求對象是被告,其他人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三、繼承糾紛如何列被告,法律怎樣規定
專業分析
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愿意做原告又不愿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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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四、法定繼承人有哪些,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怎么樣的
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代位繼承人、胎兒;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五、法定繼承人有哪些,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屬于法定繼承人的人員一般包括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順序一般為,繼承開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六、法定繼承人如何按順序繼承,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在我國繼承的方式有法定繼承以及遺產繼承。法定繼承人按順序繼承的規定是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七、繼承權糾紛怎么解決,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一)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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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定繼承的繼承份額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法定繼承的繼承份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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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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