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機關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年成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同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引用法規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2]《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條
[4]《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一條
[5]《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6]《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7]《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8]《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二、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嗎?
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于法律上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為都需要由監護人來代理。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責任。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開證明嗎,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不需要開證明,但是由非父母監護的需要開具證明。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是國際人權公約、各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得任意放棄。只有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其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才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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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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