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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咨詢網2023-09-25 04:07:08損害賠償6
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一、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一)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并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二)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為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后果不負責任。(三)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為類似,有學者把無過錯責任分為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而相對無過錯即相當于過錯推定,但兩者實際上有根本的區別,(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見前文),至于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五)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

二、無過錯責任8種情形是什么?無過失侵權責任是指無過錯了責任的8種情況。無過錯責任包括1.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一般無過錯責任有哪些情形

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監護人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委托監護侵權中監護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用人單位責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5.勞務用工單位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6.個人勞務責任中接受勞務一方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分句“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7.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8.產品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產品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說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承擔的責任和生產者承擔的責任一樣,都是嚴格責任。只要產品在離開經銷鏈之時存在缺陷,受害人選擇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的,銷售者即應承擔全部責任;選擇主張生產者承擔責任的,生產者也應承擔全部責任。)

10.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11.醫療產品責任、輸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12.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3.第三人過錯環境侵權中侵權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4.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5.民用核設施、核材料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6.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7.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18.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19.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0.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第一分句“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

21.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障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說明從責任承擔角度講,本條是關于管理人符合相應構成要件時承擔責任的規定,類似于過錯推定責任的表述。但從另一角度講,本條實際上是關于高度危險責任抗辯事由的規定,是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有關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的補充,并未改變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則。)

22.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3.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24.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5.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6.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有關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四、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有哪些|無過失責任的義務|責任的范圍|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無過錯責任原則亦稱客觀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國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責任保險等制度的發展,對損害賠償由個人轉向社會分擔,無過錯責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領域有取代過錯責任的趨勢。中國民法也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無過錯責任可分兩類,一類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第二類是對于產品責任,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等,致害人員無過錯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五、無過錯責任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監護人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委托監護侵權中監護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用人單位責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5.勞務用工單位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6.個人勞務責任中接受勞務一方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分句“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7.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8.產品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產品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說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承擔的責任和生產者承擔的責任一樣,都是嚴格責任。只要產品在離開經銷鏈之時存在缺陷,受害人選擇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的,銷售者即應承擔全部責任;選擇主張生產者承擔責任的,生產者也應承擔全部責任。)

10.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11.醫療產品責任、輸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12.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3.第三人過錯環境侵權中侵權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4.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5.民用核設施、核材料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6.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7.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18.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19.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0.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第一分句“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

21.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障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說明從責任承擔角度講,本條是關于管理人符合相應構成要件時承擔責任的規定,類似于過錯推定責任的表述。但從另一角度講,本條實際上是關于高度危險責任抗辯事由的規定,是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有關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的補充,并未改變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則。)

22.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3.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24.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5.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6.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有關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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