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設施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引用法規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誰所有如何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于維修資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281條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
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于維修資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281條
五、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該條首先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但是維修資金的使用涉及業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關系著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于維修資金的用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例如電梯、水箱等的維修。至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為共有部分,哪些設施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要根據每一棟建筑物、每一個建筑區劃的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為便于業主及時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情況,依法監督維修資金的使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還明確規定,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六、建筑工程哪些部分可以分包?分包主要有哪幾點
建設工程轉包,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行為,另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七、小區公共設施包括什么?
小區的公共設施包括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避難層、設備層或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公共設施是整個小區公共管理的部分,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八、消防設備在小區中可以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律師解答小區消防設施設備應該有
1、滅火器與滅火器箱;
2、消防應急燈、消防斧以及安全出口指示標志;
3、防火毯、防煙防毒面具與室外消火栓、室內消火栓以及消防水帶、消防卷盤、消防水槍、消防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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