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黃法律咨詢?
一、HR?心理咨詢師?沒錯,都是我,不同時間段的我
曾經年少輕狂的我在某世界500強公司面試結束后,接到錄取通知書和電話發現工資標準竟然比我希望的還高出5%。雖然只有區區5%但足以讓見慣了小門小戶討價還價伎倆的我為之感動,當時我以為自己會在公司里做一輩子,還滿心歡喜地做了個人職業規劃,每年的小目標清清楚楚。
時過境遷,隨著皺紋慢慢爬上眼角,自己的心也感覺越來越累、越來越迷茫。當時,網上也在討論35+的職場人何去何從。在機緣巧合下,我開始學習心理學并且一發不可收地學習完理論又開始學習CBT認知行為療法和精神分析動力學咨詢。
如今,我是HR隊伍中的“老人”身份也從公司的全職HR變為顧問、講師;而且,我還是心理咨詢師。現在仍在北京某三甲醫院精神科見習,積累咨詢、督導小時數。
作為一個從業經歷稍久,年齡稍長的HR,我只想說很高興選擇了HR的發展之路。雖然這條路有很多坎坷、崎嶇,但這一條永遠在成長、進步、學習之路,讓我將努力變成習慣,讓我將每天進步一點點變成日常。希望每一位HR都能夠不忘初心,希望大家在這條路上都有令自己喜悅的收獲。
二、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怎樣向衛生局投訴
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可以向衛生局打電話投訴,也可以直接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此外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1]《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條
[2]《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三、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如何向衛生局投訴
1.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當地衛生熱線投訴或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
此外,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218條
四、最高檢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解釋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五、最高檢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解釋是怎么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六、最高檢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七、最高檢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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