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問題
一、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工資支付的法定制度與保障
1、建設單位(業(yè)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業(yè)主)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2、分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分包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額度內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墊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3、分包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違法分包、轉包或者違法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發(fā)生拖欠工資的,由分包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墊付勞動者工資。
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主要規(guī)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已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應當全部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有爭議的,可以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7條主要規(guī)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要求
1、建設單位(業(yè)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業(yè)主)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2、分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分包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額度內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墊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3、分包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違法分包、轉包或者違法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發(fā)生拖欠工資的,由分包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墊付勞動者工資。
四、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七條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一)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四)其他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
五、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工資支付的程序與方式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
(二)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的;
(五)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的。
引用法規(guī)
[1]《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四十八條
六、廣東省工資拖欠解決方法
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fā)放至企業(yè)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引用法規(guī)
[1]《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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