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電子版是否可以不帶駕駛證?
一、個人駕駛證未攜帶身份證是否可以開車?法律依據是什么?
開車未帶駕駛證帶身份證是不可以的。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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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二、"共享汽車無駕駛證駕駛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共享汽車沒帶駕駛證不可以開,一經查獲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三、"行駛證不帶是否可以上路?相關規定的解釋與解答"
法律分析
行駛證不帶不可以上路。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如果不帶的,交警可以扣車,等到駕駛員拿到相應的行駛證就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四、在我國,駕駛證是合法駕駛的必要條件。那么,是否可以不帶駕駛證開車呢?
不可以。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予以相應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五、"無證駕駛"
沒有隨身攜帶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不等同于無證駕駛,但兩種狀況都歸于交通違法行為,僅處分力度不同。
未隨車攜帶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當事人提供機動車駕駛證,之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退還機動車。
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六、未攜帶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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