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相關問題女方離家出走多年男方申請起訴離婚的方法、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糾紛如何處理、法院的離婚協
一、女方離家出走多年,男方申請起訴離婚的方法是怎樣的
1、一方離家出走多年,起訴離婚的方法有
1確定管轄法院,直接起訴離婚;
2公告送達,缺席審判;
3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死亡并非對下落不明人員離婚的前提條件,但一旦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糾紛如何處理,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糾紛的處理
1、可以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給付撫養費或者增加撫育費,法院起訴勝訴后仍不給撫養費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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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三、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怎么補辦,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
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與離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調取自己的離婚檔案,然后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印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局的公章即可。
根據《婚姻工作登記規范》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根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婚姻工作登記規范》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工作登記規范》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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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二條
[2]《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三條
[1]《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二條
[1]《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三條
四、起訴離婚有援助律師嗎,起訴離婚律師費多少
根據情況而定。有的律師一個離婚案件一審收費2、三千元,有的卻能達到
1、二萬元甚至更多。如果案件財產爭議金額不大,目前打婚姻官司收費的中等價位一般在
5、六千元左右。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五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如1%或2%的費用。
五、起訴離婚咋寫;法院立案大概多少錢;委托律師多少錢
一、離婚起訴狀應包含的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
2、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3、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4、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5、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6、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二、法院立案一般在50-500左右。
三、委托律師費用
(一)計時收費
收費標準一般為200—
500/小時。
(二)按件收費
一般無財產爭議性質的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費的標準進行的,根據不同的案情收費一般在5000—
20000。
(三)按標的額收費
案件存在財產爭議的,一般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按比例收取律師費。
1.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分
8%—
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7%;
3.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4.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6.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
5%。
六、老公在外面有人了,打算請律師起訴離婚,離婚案件律師費多少
1、計件收費(沒有財產需要分割的離婚案件)
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在上海請律師代理離婚訴訟與請律師代理其他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一樣,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資歷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上海打離婚律師案件收費起步價的中等價位一般在5000-10000左右,因此,如果律師起步價開價在5000-10000元范圍之內,本律師認為都應當算是非常合理的。至于請哪個律師代理,要看該律師的背景、工作經驗、業務水平了,這需要由當事人與律師接觸后自己感覺。
2、按標的額比例收(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
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根據《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2009年7月1日實施)具體計算比例如下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
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5%-
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
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
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
5%-
1%。
3、風險代理(按結果收費)
風險代理,簡單的說就是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比例。
這種案件一般適用于爭議焦點在于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于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況,或公司股權持有情況,或另一方的財產分散,在各個省市甚至各個國家。需要律師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后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一般在15-
30%左右。
4、計時收費
該種收費方式一般適用于非訴訟案件,如協議離婚、起草離婚協議書、參與協議離婚談判、調解等,上海目前律師代理各類非訴訟案件的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七、不請律師的訴訟離婚要怎么起訴,有沒有法律規定
當事人訴訟離婚又不請律師的,可以直接拿著離婚起訴書以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離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法院接收材料會進行審核、立案,法院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依法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對于離婚案件會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并認為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的,法院依法作出離婚的判決。
八、男方離家出走多年女方想離婚法院會怎樣判決?
1、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子女撫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3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引用法規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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