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與法律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及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明確表示歸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二、"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使用法律問題概述"
分居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的。對于我國的夫妻任何一方來說,在夫妻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此時都是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的權利的,并且任何一方都是不得侵害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對財產的處分的權益的。
三、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與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法律允許夫妻通過協議的方式,將某項財產確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約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的意愿的情況下無效;
3、約定的不超出夫妻雙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范圍;
4、約定最好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形式必須經雙方認可,或者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約定可以變更或撤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四、婚前個人財產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婚前個人財產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的方式使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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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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