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流程及所需材料交通事故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異地交通事故起訴走什么流程,交通事故起訴流
一、交通事故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樣,法律依據是什么
1、立案階段
首先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訴狀和相關證據,資料齊全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會在7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不能立案的,說明理由,需要補充資料的,通知補充。
2、庭前準備階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后會送達給原告。有的法院在立案后會向雙方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此時,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舉證。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交延期舉證申請。
3、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時,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隨后,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等,審判人員發問、相互發問,最后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各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最后意見,庭審結束。
4、裁判階段
案件經過審理后,審判人員會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結果。隨后送達裁判文書,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訴,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日。如放棄上訴,則上訴期屆滿,裁判文書生效。
一、交通事故法院的調解程序
1、調解的提起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調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但是,當事人在申請書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2、調解的期限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為十日。
3、調解的參加人員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4、調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5、調解的順序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
7制作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制作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8當事人領取調解書后又反悔或者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終結后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費用大概是多少錢
1、案件受理費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2、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就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的訴訟費計算的。
3、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二、異地交通事故起訴走什么流程,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針對在異地發生交通事故起訴需要走什么流程的問題,我將做出以下解答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么,對于異地交通事故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在本地,而是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如果是原告提起起訴的,可以選擇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訴。我們這里講的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自己的住所,即戶籍所在地,而在此居住超過一年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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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么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么樣的?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四)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五)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六)調解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一般來說,當事人向法院進行起訴之后,如果確定案件是屬于肇事者需要進行賠償的話,肇事者不得拒絕履行義務,如果肇事者認為該案件審理有誤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二審。但是二手為終審判決,一旦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就必須進行執行,否則會對其進行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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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事故人傷法院起訴流程是什么?
要經過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以及裁判階段。首先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訴狀和相關證據,資料齊全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會在7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不能立案的,說明理由,需要補充資料的,通知補充。
五、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
3、開庭審理
六、我想請教一下交通事故的訴訟流程有哪些交通事故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費就是屬于在起訴時需要向法院繳納的一筆費用,這筆費用是會直接交給法院,從而由法院再交給國庫,因此,作為案件的起訴者在起訴前一定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和費用,只有法院受理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
七、交通事故怎樣調解,交通事故不調解是否可以訴訟
1、交警調解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2、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八、交通事故法院的處理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現場勘查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上就是十一交通事故怎么處理的解答,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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