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債務處理男方負債如何分擔及離婚時房產歸屬
一、"處理造假債務和婚姻危機如何應對不離婚的情況"
一方造假債務要錢不肯離婚可以通過起訴的辦法來解決,離婚正常情況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起訴離婚,如果雙方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就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起訴離婚。
二、女方離婚時男方刷信用卡欠的錢是否要共同承擔
第一,在夫妻兩方無采用書面形式特別商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別所有的,都認定為共有所有,包括薪水薪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等。但是對于信用卡而言,其本身具有專屬性,如果另一方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行使用您的信用卡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從民事角度而言,雖然夫妻對于共有財產擁有平等處罰的權利,但是其僅限于家庭共有生活的支出,所以如果男方冒用您的信用卡而買下的是個人物品的,那么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在其向您出具了借條的情形之下,您能夠向法院訴訟,要求另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另一方使用您的信用卡買下的是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的物品。那么這隸屬夫妻共有債務,您應該承受一半,所以您也只能要求另一方償還一半的花費。
第二,無論是夫妻共有債務還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另一方向您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必須在法律限定的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訴訟,這樣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限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另一方答允還錢時起算。
三、女方婚內刷信用卡欠款離婚時男方是否共同承擔
一、《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四、老婆離婚后房產分割問題丈夫欠信用卡債務,銀行是否可以凍結房產?
關于您提問的回答如下 夫妻一方信用卡卡債該由誰來承擔,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若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若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間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債,(如果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夫妻承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
4、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6、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7、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企業經營者用于事業的巨額負債,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一般并不會因新規而風險降低。
五、老公賭錢欠下巨額外債,離婚后如何處理離婚債務?
1、對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債務根據夫妻的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則為該方個人債務。但是如果以此約定逃避債務的約定無效該債務仍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一方為個人目的揮霍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起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其收入卻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上述債務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其按照約定的時間予以償還。
(
2)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為家庭成員治病所產生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夫妻均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償還的可以提前償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提前償還的則雙方可以協商同意將這部分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償或者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債務在債務到期后由雙方各自清償其份額。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判決由一方負擔或者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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