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的定義與法律規定探究
一、"我國遺棄家庭成員的相關法律規定"
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扶養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于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最好是當地社區居委會通過調查走訪后出具的證明,當然,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也能起到輔助作用。《刑法》第183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等情況。由此可見,家庭成員被遺棄后,可以通過委托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在收集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上面,最好通過當地社區辦事處提供證明,或者找鄰居拿到證人證言。這里要注意,只有遺棄行為非常惡劣,并導致嚴重后果的,司法機構才會按照遺棄罪進行審理。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完備就顯得非常重要。我國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無論是從道德層面上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是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遺棄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的制止,因為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在我國怎樣屬于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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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83條
二、"遺棄家庭成員在我國的定義和構成要件"
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扶養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于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最好是當地社區居委會通過調查走訪后出具的證明,當然,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也能起到輔助作用?!缎谭ā返?83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等情況。由此可見,家庭成員被遺棄后,可以通過委托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在收集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上面,最好通過當地社區辦事處提供證明,或者找鄰居拿到證人證言。這里要注意,只有遺棄行為非常惡劣,并導致嚴重后果的,司法機構才會按照遺棄罪進行審理。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完備就顯得非常重要。我國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無論是從道德層面上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是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遺棄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的制止,因為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在我國怎樣屬于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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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83條
三、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里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情節嚴重需要根據《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規定認定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在我國尊老愛幼是傳統的美德,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相關的遺棄家庭成員的犯罪行為的時候,是需要嚴厲的處罰的,我們也是要及時的加以舉報,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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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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