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程序法律規定
一、工傷認定標準賠償程序及法律規定是什么?
1、提出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4、專家進行鑒定。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工傷認定標準探討工傷認定中的法律依據及標準體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三、工傷認定標準與工傷賠償標準規定
關于“工傷認定標準,工傷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的相關解答如下你好 下面是我對你提出的工傷認定后的賠償標準這個問題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醫療保險待遇(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二、傷殘保險待遇(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工傷認定賠償標準與程序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六) 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七)護理費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工傷認定賠償標準2017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1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5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6條
五、工傷賠償標準法律規定及其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1項、第
2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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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六、工傷認定標準與工傷賠償標準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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