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數據可以以下新1.律師托管遺囑的優缺點及選擇策略2.六安請律師的支付方式和流
一、托管遺囑,是去公證處好還是直接找律師托管就好
二者的區別在于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后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后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于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六安請律師是先給錢還是后給錢
1、請律師是先給錢的。正常委托是先支付和辦理委托程序。如果是風險代理人,首先要辦理手續,等待勝訴后再付款,如果敗訴,則不予付款。然而,風險代理人應該收取更高的費用。通常是10%甚至更多。
至于律師費是先付還是后付,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實踐中,律師費可以約定事前支付;也可以選擇事后支付;還可以選擇事前交一部分,事后再交一部分。
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指派律師承辦案件,會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對律師代理費、辦案花費等事項進行商定,并按商定執行律師相關收費準則及付款方式等,通常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通常而言,律師代理費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或者簽訂合同后幾日內支付律師費的。
2、但在符合風險代理的情況下,即是指律師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較低的基礎花費,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要求等先行商定,達到商定要求的,按商定支付花費;不能實現商定要求的,不再支付任何花費。總之收費方式由律師和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商量確定。
28、支付律師費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委托律師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支付,這是按照比例來支付,各地都制定有詳細的律師收費辦法;一種是等訴訟程序結束后支付,屬于風險代理,收費標準要高一些。
具體律師費的支付,是案件審理之前先付還是案件審理完畢之后再付,當事人可以和律師進行協商。一般來說根據律師的專業水準來決定律師費是先支付還是后支付,如果律師比較的專業、負責,那么可以先支付,若是擔心訴訟案件成敗,那么可以先支付一半費用,案件審理結束再支付一部分費用。
三、老人病危在醫院,律師立的遺囑有效嗎
1、病危期間訂立的遺囑是否有效取決于遺囑的形式以及所立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如果訂立遺囑時遺囑人神志清楚,生活能夠自理,該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遺囑之前與之后是否神智不清,均不影響到神智清醒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四、這里有工傷律師在線質詢的嗎
一、可以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再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具體幾級傷殘以鑒定結果為準,最后,雙方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有工傷保險的。
二、除社會保險部門支付勞動者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鑒定費等等外,用人單位一般需要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交通費等等費用,沒有工傷保險的,全部由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具體賠償金額需要結合勞動者月工資、工傷休息時間等等確定。
五、寫遺囑需要律師在場嗎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人工傷待遇有如下規定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六、遺囑能律師見證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律師與遺囑沒有利害關系的,遺囑繼承可由律師進行見證。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有利害關系的人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律師為遺囑作見證是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律師見證證明的遺囑為律師見證遺囑,承辦見證業務的律師為見證律師。
遺囑人聘請律師為遺囑作見證應當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按約繳納見證費用,并向具體承辦律師開具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應向遺囑人開具發票。
律師見證遺囑應由兩名律師共同在場辦理,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執業律師,并由兩名見證律師在見證書上署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或見證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七、請律師代寫遺囑是怎么樣收費的,還需要什么證件
一、寫遺囑律師怎么收費?找律師立遺囑,一般就是找律師遺囑見證,或是有律師代書遺囑。律師費用一般由委托律師的本人承擔,金額是根據案件需要和工作量大小確定的,每位律師的辦案風格不同,因此收費標準都不同,而且還要根據當地的經濟、律所的師資力量、案件復雜程度等等進行評估。具體可以參考當地的律師收費標準。
律師見證遺囑按當地的收費標準,一般都要一千元以上;公證的話可能就幾百元。但要注意,若是公證,以后想再撤銷或改變該遺囑,必須再通過公證方式更改,否則原公證遺囑仍然有效。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最可靠的證據。
2、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綜上所述,如果老人不能獨自完成遺囑,可以找人代書,律師是比較合適的人選。律師代寫遺囑會收取一筆費用,這個也沒有具體標準,通常也要一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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