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處理與法律規定探究
一、商標侵權投訴的定義與規定
起訴商標侵權行為,并不一定是商標權所有人,其他人也是可以的,商標侵權是違法的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侵權者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1.商標侵權查處方法全面解析執法流程與責任分配2.商標無效公告的執法作用如何制止侵權行為,
專業分析1、警告、罰款、責令停業、甚至移交刑事處理等等都是行政處罰方式,不一定非罰款。
2、被侵權人也有可能依據工商的查處,告你侵權要求民事賠償。
3、所以關鍵要看侵權程度。
三、"商標侵權處理與侵權商標方法"
一、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這是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其次,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最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程序,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后,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二、商標被侵權處理方法1.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3.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商標侵權程序第一步,全面搜集證據材料,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一些公文、登記書、公證,舉證侵權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產生影響的相關證據等,因為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于行政執法。第二步,客觀分析案情選擇維權途徑,根據搜集的證據材料等事實依據,結合被侵權人的主觀傾向,選擇最符合實際情況的維權途徑。可以通過付出價值不大的行政程序,或選擇效率更高的司法程序,為了確保成功幾率,也可同時選擇多種程序,全方位保障被侵權人的利益。第三步,制作投訴書或起訴書,投訴書或起訴書的制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地結合在一起,陳述書應說明侵權人具體的侵權行為和強有力的論證分析,以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投訴書或起訴書是直接影響案件進程的最直接因素。第四步,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以處以罰款。
四、1.商標侵權行為及其表現形式2.商標侵權的法律法規依據
法律分析商標侵權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是
1、商標注冊人未許可的情況下,行為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4、其他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五、侵犯商標權問題有哪些?侵犯商標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專業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通常情況下,具體侵害商品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五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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