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訴訟相關問題及法律依據
一、拖欠工資多久才能去法院起訴離職,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拖欠工資后,離職一年內可以仲裁。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仲裁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時效會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中止、中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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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二、打工被拖欠工資要怎么維權,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打工出現被拖欠工資的,可以依照以下方式維權勞動者可以行使單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并要求公司及時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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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半年,可以提起訴訟嗎
勞動者工作半年了,用人單位一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半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四、工程款拖欠15天怎么起訴,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工程款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按照不同收費方式來進行的,這涉及律師費計算方式問題,目前沒有強制的標準。一般來講有兩種收費方式
一是一次性收費的數額,一般是按標的及當地律師協會推薦的計算比例計算的,委托人與律師可在此數額上下來溝通協商數額,市場調節定價,國家不強制調整。
二是根據訴訟結果來收費,例如按實際執行到位的款項的一定比例來收費,如按執行到位款項的10-
15%來收費,通稱風險代理。
五、工程款拖欠糾紛能起訴立案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拖欠工程款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先催告發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仍然拒絕還款的,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工程款糾紛一般三年內均可以起訴。工程欠款是由材料費、人工費等多種款項、多個合同構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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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六、拖欠工程款如何起訴狀怎么書寫,有沒有法律依據
拖欠工程款的起訴狀中,要介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原告的個人基本信息,被告的個人基本信息,要說明具體的訴訟請求,訴訟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相關的事實及理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并說明證據的來源。
七、法院起訴拖欠工資審理多久,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者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并且告知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拖欠工資,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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