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規定及計算方法
一、"勞動法規定下,不續簽的補償金數額及合同期滿后的處理"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1單位不和你續約 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這都屬于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一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里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以上是對新勞動法合同期滿不續簽補償金的解答。
二、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確定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金計算及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職工工資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補償也應該按照三倍的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四、"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簽合同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公司不簽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除非你自己在原崗位不同意繼續簽訂合同。
五、"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規定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未續簽勞動者的補償金?"
許多人都應該知道,合同一旦簽訂了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就必須按照雙方的合同當中約定的條款來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雙方還想要繼續合作的話,就必須選擇續簽。那么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什么樣的,未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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