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不給工資應該怎么辦?相關規定的解讀
一、"員工因開除未獲工資的維權途徑與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討要工資
1、和用人單位協商支付工資,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雙方簽訂和解協議;
2、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包括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
4、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出面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5、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因為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用人單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拖欠的工資,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7、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是否是終局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三條
二、開除員工未支付工資如何處理
被辭退單位不給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并給予賠償。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91條
六、"員工因被開除且未獲工資報酬如何維權"
被開除不給發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2.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3.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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